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人:继续教育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7-10-16   浏览次数:88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为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助学工作,完善自学考试学习支持服务体系,促进自学考试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 二 条 本办法所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学习服务中心”)是指相关学校和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培养目标的总体要求,经过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自考委”)认证,履行自学考试教育职能、具有开放性的示范社会助学组织。

第 三 条 学习服务中心的助学方式暂为现场面授助学。今后逐步开展网络助学等形式。

第二章 审核和认证

第 四 条 学习服务中心的成立,由举办自学考试助学机构的单位负责申报(申报表见附件
1),经所在市自学考试机构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省教育评估中心进行审核(审核标准见附件2),合格后报省自考委进行认证。
第五 条 申请认证学习服务中心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同意举办自考助学的审核备案文件(高职
<专科>院校和中职院校不需提供);
(二)学习服务中心申请表;

(三)助学组织管理人员情况;

(四)经费来源及收支等情况;

(五)上年度助学情况报告(高职
<专科>院校和中职院校不必提供);
(六)与主考院校签订的合作专业的协议书。

第 六 条 学习服务中心的认证工作原则上每年下半年组织一次,通过认证的学习服务中心由省自考委颁发证书和牌匾,并向社会公告。

第 七 条 支持主考院校成立学习服务中心,学习服务中心的名称为“
***学校(主考院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鼓励高职(专科)院校举办学习服务中心,学习服务中心的名称为“***学校(高职或专科院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提倡中职学校与主考院校联合举办学习服务中心,学习服务中心的名称为“***学校(主考院校)***学校(中职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的自考助学机构成立学习服务中心。
第三章 助学课程和招生

第 八 条 学习服务中心开展助学的专业、课程、招生人数须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核备案(审核备案表见附件
3)。
第 九 条 学习服务中心的招生实行注册制,原则上每年春季和秋季各招生一次,新生录取名单分别在每年的
420日和1020日前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注册,逾期不予注册。
第 十 条 学习服务中心向社会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合法,应注明“自学考试”、“颁发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等字样。

第 十一 条 学习服务中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核备案后方可发布(审核备案表见附件
4)。
第 十二 条 学习服务中心发放的入学通知书应醒目注明“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和“颁发自学考试毕业证书”,注明专业层次、办学地点、助学形式和收费标准等内容(样式见附件
5)。
第四章 教学

第 十三 条 学习服务中心应严格按照经审核备案的专业、课程开展助学活动,并根据自学考试专业开考计划和课程考试大纲制定详细的教学计划,对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实验实习、学时分配、学分和考试考核等环节作出总体安排,对教学实施提出具体要求。高职(专科)院校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学习服务中心,教学计划须经主考院校审核同意并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备案。

第 十四 条 学习服务中心应提供优质的教学设备和教学场所,配备符合专业课程教学要求的教师,严格按照教学计划进行教学,每学分的助学授课时数不少于
6学时。
第 十五 条 学习服务中心应建立健全教师管理制度,定期对教师教学工作进行考核,督促教师落实教学环节,完成教学任务。建立健全教师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对专、兼职教师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 十六 条 学习服务中心应使用全国考委、省考委公布的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及指定的教材。

第 十七 条 学习服务中心应建立健全学习者学习管理制度,加强考勤,严格教学过程管理,落实自学、面授辅导、笔记作业和考试考核等学习环节要求,培养良好学风。

第五章 过程性考核

第 十八 条 学习服务中心应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对学习者进行过程性考核。

第 十九 条 过程性考核主要由平时表现、平时作业、平时测验和终结考试等部分组成,其中平时表现占
20%,平时作业占30%,平时测验占20%,终结考试占30%(具体考核标准和办法见附件)。
第 二十 条 学习服务中心应加强与主考院校的合作,做好不同主考院校所主考专业课程学习的过程性管理。

第 二十一 条 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核备案的课程,学习服务中心的过程性考核成绩按
30%的比例计入该课程统考总成绩。过程性考核成绩当次有效。
第 二十二 条 过程性考核成绩由相关主考院校最终认定,并应在统考前一周,由所在市招生考试机构按照规定格式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经审查不合格要求或逾期不报的,考生课程成绩以统考成绩为最终成绩。成绩公布后,学习服务中心不得更改或补报过程性考核成绩。

第六章 服务

第 二十三 条 学习服务中心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学习者缴费后,因故退学、休学、转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其退费按照助学单位退学退费相关规定执行。

第 二十四 条 学习服务中心应为学习者提供政策咨询、考籍、考试、统考报名教学、就业指导等方面的服务。

第 二十五 条 学习服务中心可借助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建立的自学考试助学服务网络平台,统一发布学习服务中心信息及招生宣传材料,开展自学考试助学咨询服务。

第 二十六 条 学习服务中心应成立相应机构,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及时解决学习者在学习、生活、思想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维护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 二十七 条 教育招生考试院对学习服务中心实施年度审核和检查(“年审”)。

第 二十八 条 各市自学考试机构应加强对学习服务中心的管理,为学习服务中心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 二十九 条 学习服务中心应健全档案资料管理,各类计划、制度、学习者的学习过程、考勤、考试考核结果等资料应分类归档。

第 三十 条 学习服务中心存在乱招生、乱收费、管理混乱等问题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要求其限期整改,或给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减少招生计划、暂停招生直至取消自考助学资格的处理。

第 三十一 条 严禁学习服务中心参与盗版教材或使用盗版教材,一经发现上述行为,将暂停下年度的招生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 三十二 条 本办法由省自考委负责解释。

第 三十三 条 省自考委原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2014
56日印发